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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640100-000/2020-00005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必威体育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12-23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 发布日期:2019-12-23
名 称:中共必威体育委办公室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必威体育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必威体育委办公室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必威体育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必威体育经济技术开发区、必威体育综合保税区、必威体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银产业园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必威体育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必威体育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

现将《必威体育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必威体育委办公室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必威体育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不断增强市属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自治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独资公司、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    

(三)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四)列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清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金融党工委提出,报请市委研究审定。列入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列入市国资金融党工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金融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或委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其下级企业的领导人员。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第六条  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市属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职数,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为3人至7人,设党组织书记1人。成立党委的,设专职副书记1人;

(二)董事会成员一般为3人至7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人至2人;  

(三)经理层成员一般为2人至4人,设总经理1人;  

(四)监事会成员、其他领导成员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置。

市属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设置。

业外部董事、外派监事、外派财务总监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7人。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一般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组织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专责抓党建工作。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聘期制),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党组织每届任期为3年至5年。  

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区、市党委和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辨大是大非立场,坚定维护民族团结,坚决不做“两面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自觉保持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能够主动防范、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     

(二)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自信,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变革、开拓进取,市场感觉敏锐,善于捕捉商机、防控风险,持续推进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具有较强的治企能力,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掌握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政策法规,有国际视野、战略思维、法治理念,有专业思维、专业素养、专业方法,懂经营、会管理、善决策,注重团结协作,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具有正确的业绩观,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正确处理当期效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勇担当,善作为,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谨慎用权,公私分明,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守底线,廉洁从。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严格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抓好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还应当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聚人才强党建。      

第十条  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相关的经济、金融、法律、党群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未满2年的一般应当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和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未满3年的一般应当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和副职岗位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具有5年以上党龄,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担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应当具有会计师、审计师等经济管理类职称和从业资格,且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累计满5年。担任类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担任文化企业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中央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要求。    

列入市国资金融党工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资格由市国资金融党工委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一条  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领导人员,应当德才素质突出、市场和职工认可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工作业绩突出;  

(三)在下一级核心骨干企业正职岗位任职超过5年,业绩突出;  

(四)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业绩特别显著。  

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领导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大专项、重大改革工作急需的;  

(二)市场开拓前沿、经营困难企业急需的;  

(三)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急需的。  

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提拔任职不满1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二条  按照“市场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探索实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结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上级党组织应当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内部推选、外部交流、公开遴选等方式,对经理层成员也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工作方案;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者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市属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具体程序包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者市委组织部、市国资金融党工委提出启动企业国有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金融党工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有关领导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1年内有效。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应当对相关企业和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四)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竞聘上岗的,也可以通过会议推荐或者个别谈话推荐确定参加测试人选。  

(五)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上述第一项中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企业总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对拟提任或者重用的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对正职领导人员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  

(三)就人选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听取资产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意见。  

(四)列入市委管理的,要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五)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其政治表现、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推荐、考察,报市委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或者提出推荐人选的意见。选拔任用列入市国资金融党工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商市委组织部同意,进行推荐、考察、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条  提拔任职或重用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对提拔任职的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副职领导人员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其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二十一条  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监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新任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  

(一)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二)担任正职领导人员累计满12年的;  

(三)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  

(四)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职位任职满9年的;  

(五)其他应当交流的情形。  

副职领导人员应当交流但暂不具备交流条件的,应当先进行轮岗或者调整工作分工。  

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以下简称配偶移居人员),其任职岗位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坚持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制度,完善体现企业特点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强化抓改革、强党建、促发展导向,引导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确业绩观、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薪酬与激励、管理监督、培养锻炼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应当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一)综合考核评价以日常管理为基础,分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对企业领导班子重点考核评价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党建工作和选人用人等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重点考核评价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工作业绩、廉洁从业和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二)综合考核评价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维度测评、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综合分析研判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金融党工委或者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目标和责任使命,对标同行业先进企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重点、考核指标及目标值,综合相关情况确定考核结果。经营业绩考核应当区别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实现领导班子成员全覆盖。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一)党建工作考核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企业综合考核评价、召开民主生活会等结合开展。重点考核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党委专职副书记履行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责任等情况,有效落实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作用。     

(二)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每年年初向上级党组织全面报告上年度党建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本企业党组织报告抓党建工作情况。实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抓企业基层党建工作作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改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党建工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评体系,与生产经营业绩一同考核。  

纪委书记的履职专项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九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激发企业领导人员创新活力和创业动力。     

第三十条 实行与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市国资金融党工委按照国家、自治区、必威体育有关规定核定,报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对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业绩突出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时提拔重用,激励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讲担当、重担当。正确对待犯过错误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时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其专心致志干事创业。     

第三十二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优秀企业领导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展现优秀企业家精神,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突出工程领域招投标、改制重组、产权变更交易和选人用人等方面的监督。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员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坚持抓常、抓细、抓长、抓早、抓小,通过谈心谈话、考察考核、列席会议、调研督导、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和提醒、函询、诫勉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识别企业领导人员,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把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统一起来,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    

第三十五条  市委巡察机构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     

第三十六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领导人员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坚持开展经常性主题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按照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报备领导人员分工,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不得调整。严格落实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以及本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人员履行职责、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委领导班子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的党员应当带头落实党的意图。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严格管理:     

(一)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下同)兼职,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并实行报备制度;在社会团体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营利性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兼职。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不兼任下一级公司正职。     

(二)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领取报酬,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

纪委书记不得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职务,不得分管与纪检监察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或者分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严肃外事纪律,严禁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或者参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谋取利益。      

第四十五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人员的问责,以及领导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一)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者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的;     

(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四)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私利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容错工作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四十七条  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市场规律管理企业经理层,推进经理层成员契约化管理,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约定绩效目标、奖惩依据、退出条件、竞业禁止、责任追究等条款。     

第八章  培养锻炼

第四十八条  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以强化忠诚意识、拓展国际视野、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提升治企能力、锻造优秀品行为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增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九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强化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和党性锻炼,引导企业领导人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第五十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着眼增强核心竞争力,着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升学习能力、政治领导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市场洞察能力、战略决断能力、推动执行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五十一条  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业修养和道德品行教育,引导领导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秉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企业家精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五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可以以脱产培训、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1/5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到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或高校、院所参加培训。 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在3年内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级经理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交流培养,交流可以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进行,探索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人员交流。          

第五十四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优秀年轻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健全培养锻炼、适时使用、定期调整、有进有退的工作机制,建设一支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优秀年轻领导人员队伍。 

第九章  退  出

第五十五条  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和责任追究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和退休手续。      

第五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聘期)届满未连任(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      

第五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非由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免职(解聘)。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中,执行政策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或者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反应迟缓、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移居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年度考核评价处于末位,连续2年未达到考核目标值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一)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六十二条  严格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的兼职(任职)管理:     

(一)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二)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兼任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兼职数量不得超过2个,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发工作补贴,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报酬。任期届满连任的,应当重新报批,在同一企业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本人原任职企业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或者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任职)、投资入股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领导人员到龄免职未退休或者退休后,确因工作需要到社会团体兼职,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五)领导人员退休后,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第六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按照企业重组协议、公司章程和双方商定的意见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备案职务管理。选拔任用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行长)助理、总工程师等,应当事先向企业领导人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     

第六十五条  市国资金融党工委、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完善所管理的国有企业或者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国有文化企业及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18年4月4日市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必威体育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领导班子人员和主要领导人员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一、领导班子人员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1.必威体育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2.必威体育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3.必威体育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4.必威体育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5.必威体育绿创林业有限公司

6.必威体育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领导人员列入市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名单

1.必威体育产城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必威体育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必威体育海阅资本运营控股有限公司 

4.必威体育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必威体育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必威体育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 

7.必威体育通联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8.必威体育产业园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筹) 

9.必威体育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 

10.西部(必威体育)担保有限公司

11.必威体育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必威体育中小微企业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13.必威体育科创融汇葡萄酒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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