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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000100856505/2023-0002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必威体育委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7-29
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 发布日期:2022-08-01
名 称:中共必威体育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必威体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中共必威体育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必威体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选拔培养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一批优秀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构建集聚一批富有创新创造能力的科技创新团队,夯实我市科技创新基础,按照必威体育人才创新创业示范城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较强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带领科研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推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形成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效,对必威体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科技人才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围绕共同的科研目标和方向,由团队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组成,在长期持续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科技创新群体。

第三条 必威体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必威体育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申报主体依托单位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注重从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企业中选拔。对已入选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员,不再纳入申报范围。有不良诚信记录、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拔培养坚持统筹规划、引育并举、择优选拔、动态管理、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申报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具有优秀的学术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年龄50周岁以下50周岁,特别优秀或特殊岗位的可放宽至55周岁),劳动关系在必威体育域且在本地企事业单位连续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工科农理科医科类专业技术人员。全时引进的领军人才不受劳动关系所在地限制,自申报之日起,应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全时引进合作协议。

(三)应工作在生产科研一线,在科技活动中从事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流程等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能够在全市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发展方向

第六条申报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应有稳定且特色鲜明、符合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未来发展需求的研发领域与方向。有良好的协作运行机制和相对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凝聚力强。柔性引进的创新团队成员不受劳动关系所在地限制,自申报之日起,应与依托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柔性引进合作协议。

(二)创新团队应包含1学术(技术)带头人2以上骨干成员。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别优秀或特殊岗位的带头人可放宽至5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不超65周岁

(三)团队应有良好的科研平台和环境条件,具备从事科技研发所必备的实验条件和装备基础;团队依托单位应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产学研合作和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方面具有较好基础,能提供创新团队建设和发展所需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章推荐与选拔

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符合条件的人才或团队自主申报,经依托单位(或同行专家)推荐,县(市)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人才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统一受理

第八条初审。市科技负责对推荐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审。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及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进行答辩及实地考察,确定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建议名单。

第十条公示。建议名单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后,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人选,由市科技局报请市委、市政府认定后列入培养计划。

第四章 支持与培养

第十二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培养期为3年。培养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领军人才不超过30万元/人,创新团队不超过50万元/个(柔性引进不超过30万元/个)。培养经费按照40%30%30%的比例3年拨付。培养经费实行包干制,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提升、人才服务保障、科技学术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等支出。

第十政策期内,优先支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参评各级各类科技人才奖励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研发项目;发挥必威体育新星科技创新引导基金支持作用,按照规定优先向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所在企业倾斜。

第十四条市科技建立和完善入选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及其组成人员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跟踪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加强对领军人才年度检查和考核验收。培养对象提前完成工作的,按程序书面报告后可提前开展考核验收。考核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十六领军人才培养期满前三个月,人才培养和使用单位对培养对象给出综合评价意见,培养对象本人按照本条标准提交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领域专家,对培养对象进行审议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一)企业培领军人才合格及以上者应达到以下标准:

1.培养期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较好地带动了本地科研团队的建设,取得了成效明显的创新性、实用性的科研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培养期内完成以下目标之一:主持1以上新产品或新工艺设计;作为主要骨干成员完成企业、产品标准制定的;获得授权专利2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或(排名第一)1及以上

(二)高校、科研机构培养领军人才合格及以上者应达到以下标准:

1.培养期内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较好地带动了本地科研团队的建设,取得了成效明显的创新性、实用性的科研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2.培养期内完成以下目标之一:主持完成或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及以上;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排名第一)主持制定自治区级标准1及以上;在三大检索收录(SCI/EI/ISTP)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以上获得授权专利2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至少1件。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履行对创新团队的检查与考核职责,对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成果转化,以及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等方面进行考核。创新团队每年对全年工作进行自查、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提出整改建议,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该团队培养资格,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八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考核合格者,由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

第十九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承担区、市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每年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市委人才工作局和所在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当发生学科调整、团队重组、工作调动、职务异动、重大疾病等重要事项时,领军人才、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及时向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首期培养经费下达后,所在单位要及时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培养档案,并在个月内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托(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对财政支持的培养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培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挪用培养经费,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必威体育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资助必威体育科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已经勤勉尽责、未谋私利,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团队予以免责,不作负面评价。

第二十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入选建立诚信档案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培养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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